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2009年5月1日生效)
第一条 定义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第三条 客票 | 第四条 票价与税费 | 第五条 定座与购票 | 第六条 乘机登记与登机 | 第七条 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 第八条 行李运输 | 第九条 班期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 第十条 航班超售 | 第十一条 退票 | 第十二条 航空器上的行为 | 第十三条 附加服务安排 | 第十四条 行政手续 | 第十五条 连续承运人 | 第十六条 损害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 异议的提出时限 | 第十八条 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生效与修改

第一条 定义

当您阅读本条件时,请注意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内运输”是指根据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我们”、“我们的”指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

“您”、“您的”和“您本人”指除机组成员以外,依据客票在航空器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另请参阅 “旅客”的定义)。

“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运输企业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运输企业。

“航空公司代码”指专为识别特定航空承运人的两个字符。

“授权代理人”指由我们指定的并代表我们销售我们的航空运输服务(产品)的客运销售代理人。

“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依据客票在航空器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另请参阅 “您”、“您的”和“您本人”的定义)。

“儿童”指开始旅行之日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12周岁的人。

“婴儿”指开始旅行之日年龄不满2周岁的人。

“定座”指对您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有效身份证件”指您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您身份的有效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户口簿等证件。

“客票”指我们或者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填开的电子客票或者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纸质凭证,包括合同条款、声明和票联等内容。

“电子客票”指由我们或者我们的授权代理人销售并赋予运输权利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有效运输凭证,是纸质客票的电子替代产品。

“连续客票”指填开给您的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日”指日历日,一周包括7日。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之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不计算在内。

“乘机联”指我们或者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填开的纸质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它赋予该联列明姓名的旅客有权搭乘该联载明的航班的权利。

“旅客联”指我们或者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填开的纸质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并始终由您持有。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指您购买我们的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运价”指航空公司公布的票价、费用和/或相关的使用条件。必要时,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普通票价”指在适用期内的头等、公务、经济各舱位等级中的最高票价,包括按成人适用普通票价50%付费的儿童票价和按成人适用普通票价10%付费的婴儿票价。

“特种票价”指不属于普通票价的其它票价。

“约定的经停地点”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您的客票或者我们的班期时刻表中列明作为您的旅行路线中预定经停的地点。

“中途分程”指经我们事先同意,您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您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不可抗力”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并且无法控制的情况,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

“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指航空公司规定的您应该办理完毕乘机登记手续的最晚时间。

“行李”指您在旅行中所携带的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您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托运行李”指您交由我们负责照管和运输的行李。

“非托运行李”指除您的托运行李以外,由您自行照管的行李,包括随身携带物品和占座行李。

“行李识别标签”指专为识别托运行李而出具的凭据。

“行李票”指客票上与运输您的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超售”指超过航班最大可利用座位数的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