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行李运输
8.1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8.1.1可能危及航空器、机上人员或者财产安全的物品,比如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关于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关于危险物品运输规则》以及我们的规定中列明的物品,特别是以下禁运物品:爆炸品、压缩气体、腐蚀性物质、氧化物、放射性或者磁化物、易燃、有毒、有威胁性或刺激性物质等;
8.1.2我国的法律、法规或者命令禁止运输的物品;
8.1.3我们认为基于以下原因不适合运输的物品:由于物品的危险性、不安全性,或由于其重量、尺寸、形状或者性质,或考虑到包括但不限于飞机机型的因素,易碎或易腐物品,带有明显异味的物品;
8.1.4 枪支、枪型打火机及其它各种类型带有攻击性的武器、弹药、军械、警械及上述物品的仿制品、管制刀具,不得作为行李运输,但是用于狩猎和体育运动的枪支和弹药,如果符合8.3.3规定,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有关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详情可向我们查询。
8.2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在您的托运行李中,不得放置或夹带现金、有价票证、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古玩字画、电脑、个人电子设备、样品等贵重物品、易碎或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锂电池、重要文件和资料、旅行证件等物品以及个人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我们对托运行李中放置或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和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
8.3限制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我们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我们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8.3.1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运输。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妥善包装,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8.3.2如果您的物品不适宜在航空器货舱内运输,如精致的乐器,并且不符合本条件8.4.2款规定, 应作为占座行李带入客舱。此类物品需单独付费并由您自行保管。
8.3.3用于狩猎和体育运动的枪支和弹药应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枪支必须卸下子弹、扣上保险并按我们的规定妥善包装。此类枪支和弹药的运输应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我们的规定。
8.3.4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斧子、短棍、锤子等,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8.3.5干冰、液态饮品、含酒精类化妆品。
8.3.6旅客旅行中使用的电动轮椅。
8.3.7本条件8.7.3款规定的小动物、导盲犬和助听犬。
8.4行李包装、体积及重量限制
8.4.1托运行李
8.4.1.1您的托运行李应当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我们可拒绝收运或不承担损坏、破损的赔偿责任。
8.4.1.2您应在托运行李的内外部标注您的姓名或其它个人识别标志。
8.4.1.3我们接收您交运的托运行李后,将为您的每一件托运行李出具行李识别标签。
8.4.1.4我们限定托运行李的体积和重量,每件最大重量不得超过50千克。与国际航班联运的国内航班,每件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2千克。长、宽、高分别不得超过100厘米、60厘米、4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作为货物运输。
8.4.2随身携带物品
我们限定随身携带物品的最大体积和/或重量。每位头等舱旅客可随身携带两件行李,每件行李重量不得超过5千克;每位公务舱和经济舱旅客可随身携带一件行李,重量不得超过5千克。每件长、宽、高不得超过55厘米、40厘米、20厘米。超过规定的部分应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8.5免费行李额及逾重行李费
8.5.1免费行李额
8.5.1.1您携带的免费托运行李应符合我们规定的限额:持成人或儿童头等舱客票的旅客免费托运行李额为40千克,持成人或儿童公务舱客票的旅客为30千克,持成人或儿童经济舱客票的旅客为20千克;持婴儿客票的旅客免费托运行李额为10千克。
8.5.1.2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点的两名(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舱位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8.5.1.3如果您非自愿改变客票舱位服务等级,您的免费行李额应按原客票舱位服务等级标准计算。
8.5.1.4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8.5.2逾重行李费
8.5.2.1您的托运行李超过免费行李额的部分,被称为逾重行李,您需为超过部分支付逾重行李费。
8.5.2.2我们向您收取逾重行李费时,为您填开逾重行李票。
8.5.2.3您的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千克按逾重行李票填开当日所适用的直达经济舱普通票价的1.5%计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8.6行李声明价值
8.6.1您的托运行李,每千克价值超过人民币100元时,可向我们申请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8.6.2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您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我们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您又拒绝接受检查时,我们有权拒绝收运。
8.6.3我们按照您声明的价值中超过8.6.1款规定的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8.7行李的收运
8.7.1 拒绝运输的权利
8.7.1.1 对本条件8.1和8.2款所列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我们有权拒绝运输,或者在发现后拒绝继续运输。
8.7.1.2对携带了本条件8.3款所列限制运输的物品,如您未能遵守或拒绝遵守我们的限制运输条件,我们有权拒绝运输。
8.7.1.3 对不符合8.3款所列的行李包装、体积及重量限制规定,我们出于运行和安全上的原因,或为了其他旅客的舒适和便利而不适合运输的物品,我们可以拒绝运输。
8.7.2 检查权
出于安全和安保需要,您应接受我们对您和您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扫描或者X射线检查。如果您不在现场,我们也可以检查您的行李。如果您不遵守安全检查规定,我们有权拒绝承运您和您的行李。
8.7.3小动物
8.7.3.1小动物诸如狗、猫、家鸟等宠物的运输必须事先向我们提出申请,并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经我们同意后方可承运。
8.7.3.2您必须保证小动物被妥当地装箱,并携带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否则我们不予承运。我们有权决定小动物运输的方式,并且有权限制每架飞机运输小动物的数量。此类运输必须遵守我们规定的附加条件,详情可向我们查询。
8.7.3.3 作为行李运输的小动物及其容器和食物,不计入免费行李额,而应作为逾重行李运输,您须按适用费率付费。
8.7.3.4小动物运输不能办理声明价值。
8.7.3.5对于小动物的受伤或损失、患病或死亡,我们不承担责任,除非我们有过失。
8.7.3.6 您应对小动物可能对其他旅客或我们造成的所有损害或伤害承担全部责任。
8.7.4导盲犬、助听犬
8.7.4.1导盲犬、助听犬的运输须事先向我们提出,在符合我们运输条件并经我们同意后,可由盲人或聋人旅客本人带入客舱运输。导盲犬、助听犬可免费运输,不计入免费行李额。
8.7.4.2您应对您携带的导盲犬、助听犬可能对其他旅客或我们造成的所有损害或伤害承担全部责任。
8.8 托运行李的领取与交付
8.8.1只有行李识别标签的持有者才有权领取托运行李。必要时,我们将查验客票信息。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您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我们不承担责任。
8.8.2 对于不能出示行李识别标签而要求领取托运行李的人,只有提供我们认可的证明,我们方可向该人交付行李。
8.8.3您的托运行李将尽可能与您同机运输,除非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方面的原因而由其它航班运输。如果您的托运行李是因我们的原因改由后续航班运输,将由我们交付与您。对于因上述原因发生延误的行李,我们不收取保管费。
8.8.4按照本条件8.8.3款规定,您应在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尽快领取您的托运行李。如果您未在合理的时间内领取,我们将向您收取保管费。如果您的托运行李自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无人领取,我们将处置该行李而不再通知您,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您行李中的易腐物品,我们有权在行李到达24小时后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