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2009年5月1日生效)
第一条 定义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第三条 客票 | 第四条 票价与税费 | 第五条 定座与购票 | 第六条 乘机登记与登机 | 第七条 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 第八条 行李运输 | 第九条 班期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 第十条 航班超售 | 第十一条 退票 | 第十二条 航空器上的行为 | 第十三条 附加服务安排 | 第十四条 行政手续 | 第十五条 连续承运人 | 第十六条 损害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 异议的提出时限 | 第十八条 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生效与修改

第十六条 损害赔偿责任

16.1 我们对您的运输责任受本条件约束,您航程中的其它承运人对您的运输责任受其各自的运输条件约束。

16.2 我们仅对在客票承运人栏中填有我们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班或航段在运输过程中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我们为其它承运人的运输填开客票或者办理托运行李,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为上述行为。但对于托运行李,您可以向客票及行李票上列明的第一或者最后承运人索赔。

16.3 对于因我们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定或由于您不遵守上述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我们不承担责任。

16.4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对您承担的责任仅限于经证实的损失和费用。我们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6.5 如果损害是由于您的过失造成或促成的,应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我们的赔偿责任。

16.6 我们的运输合同,包括本条件以及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同样适用于我们的代理人和受雇人。任何情况下,从我们及我们的代理人和受雇人获取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责任限额。

16.7 除非有明确规定,本条件不应使我们放弃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关免除或限制我们责任的任何规定。

16.8 我们对因您的健康状况引起或者加重的任何疾病、受伤或致残,包括死亡,不承担责任。

16.9对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缺陷造成的行李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责任。

16.10我们对因您的行李或内装物品导致的任何损害不承担责任。您的行李或内装物品对他人、他人的财产包括其它行李或其内装物品和我们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您应当承担责任。

16.11如果在您的行李中夹带了本条件8.1款禁止放置的物品,对此类物品的任何遗失、损坏或政府对任何此类物品的没收,我们不承担责任。

16.12如果在您的托运行李中夹带了本条件8.2款禁止放置的物品,对此类物品的任何遗失、损坏,我们按照一般行李承担责任。

16.13由于我们的原因使您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您同机到达,造成您旅途生活不便,我们按规定给予您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人民币100元。

16.14对由于运输中造成您或者您的行李的任何损害,我们按照国家有关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承担责任。

16.15如果您的托运行李丢失,我们按照该行李的实际重量计算赔偿额。对于无法确定行李重量的,我们按照您客票上列明的免费行李额进行赔偿。

16.16 如果您的托运行李损坏,我们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

16.17您在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已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除我们证明您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我们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16.18在为您办理行李赔偿时,我们将退还您已交付的逾重行李费,但对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