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2009年5月1日生效)
第一条 定义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第三条 客票 | 第四条 票价与税费 | 第五条 定座与购票 | 第六条 乘机登记与登机 | 第七条 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 第八条 行李运输 | 第九条 班期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 第十条 航班超售 | 第十一条 退票 | 第十二条 航空器上的行为 | 第十三条 附加服务安排 | 第十四条 行政手续 | 第十五条 连续承运人 | 第十六条 损害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 异议的提出时限 | 第十八条 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生效与修改

第九条 班期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9.1 航班时刻

9.1.1 航班时刻表中载明的航班时刻或机型,在其公布之日与您实际开始旅行之日期间将可能发生变动,我们对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不予保证,而且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也不构成我们与您之间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9.1.2 我们在接受您的订票前,将告知您当时有效的预订航班时刻,并在您的客票上列明。客票出售后,我们可能会更改航班时刻。如果您给我们提供了您的联系方式,我们将尽力通知您航班时刻的变更。您购票后,如果我们对航班时刻做出重大变更而您不能接受,并且我们无法为您安排您可以接受的替代航班,您有权按照本条件11.2款规定退票。

9.2 航班取消、变更行程及延误等

9.2.1 我们将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来避免您以及您的行李延误。如我们已经采取了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该措施的,我们不承担责任。

9.2.2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果我们取消航班,未能合理地按照航班时刻飞行,未能在您的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降停,或者造成您错过已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我们将采取下列措施供您选择:

9.2.2.1 为您安排我们最早有可利用座位的定期航班而不额外收费,或在必要时延长您的客票有效期;或

9.2.2.2 在合理期限内,通过改变您的行程,安排我们的航班或其它承运人的航班,或者我们双方认可的其它运输方式和等级,将您运送到客票上载明的目的地点而不额外收费。如果改变后的航程的票价和费用低于您已付的票价和费用,我们将退还差额;或

9.2.2.3 按照本条件11.2款规定办理退票。

9.2.3 如果发生本条件9.2.2款所规定的任何情形,9.2.2.1至9.2.2.3款所列的补救措施,是供您选择的全部措施,但不排除您根据适用法律和本条件的规定,要求我们承担的其它责任。

9.3不正常航班的帮助

9.3.1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我们的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点延误或取消,我们将向您提供航班动态信息以及餐食、住宿等。

9.3.2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不属于我们的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点延误或取消,我们将向您提供航班动态信息,协助您安排餐食、住宿,费用由您自理。

9.3.3航班在经停地点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我们将向您提供餐食、住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