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2009年5月1日生效)
第一条 定义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第三条 客票 | 第四条 票价与税费 | 第五条 定座与购票 | 第六条 乘机登记与登机 | 第七条 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 第八条 行李运输 | 第九条 班期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 第十条 航班超售 | 第十一条 退票 | 第十二条 航空器上的行为 | 第十三条 附加服务安排 | 第十四条 行政手续 | 第十五条 连续承运人 | 第十六条 损害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 异议的提出时限 | 第十八条 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生效与修改

第十一条 退票

11.1 我们将根据我们适用的运价规则退还您全部或尚未使用航段客票的票款,并遵守下列规定:

11.1.1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我们既可向您本人退款,也可以向能够出示充分付款证据和身份证明的付款人退款。

11.1.2 如果您不是客票的付款人,并且客票上标注了退票限制条件,我们会将票款退给该客票的付款人或者其指定人。

11.1.3对于电子客票,您须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交还给我们后,方可办理退票。对于纸质客票,您须将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全部交还给我们后,方可办理退票。

11.2 非自愿退票

11.2.1如果我们取消航班,未能合理地按照航班时刻飞行,未能在您的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降停,或者造成您错失已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退款金额按下列规定办理:

11.2.1.1 如果您的客票尚未使用,我们将退还已付票款;

11.2.1.2 如果您的客票已部分使用,退款额不得少于已付票款与客票上已使用航段适用票价之间的差额,但不得超过已付票款的总额。

11.3 自愿退票

11.3.1如果您的客票无不得退票限制,且不属于本条件11.2款规定范围的退票,退款金额按下列规定办理:

11.3.1.1 如果客票尚未使用,退款额等于已付票价扣除合理的服务费或退票费之后的余额;

11.3.1.2 如果客票已部分使用,退款额等于已付票价减去已使用航段适用票价的差额,再扣除合理的服务费或退票费之后的余额。

11.3.2持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票价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11.3.3 持儿童及婴儿票价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11.4 拒绝退票的权利

11.4.1如果您在客票有效期满之后提出退票,我们不予办理。

11.4.2如果您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11.5 办理退票者

自愿退票只能由原出票航空公司或者其授权退票的代理人办理。

11.6 退款至银行卡

如果您购票时使用银行卡支付票款,则票款只能退还到原卡帐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