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2007年12月1日生效)
第一条 定义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第三条 客票 | 第四条 票价与税费 | 第五条 定座 | 第六条 乘机登记与登机 | 第七条 拒绝与限制载运 | 第八条 行李 | 第九条 班期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 第十条 退票 | 第十一条 航空器上的行为 | 第十二条 附加服务安排 | 第十三条 行政手续 | 第十四条 连续承运人 | 第十五条 损害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 异议的提出时限 | 第十七条 其它规定 | 第十八条 生效与修改

第九条 班期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9.1 航班时刻

9.1.1 航班时刻表中载明的航班时刻或机型,在其公布之日与您实际开始旅行之日期间将可能发生变动,我们对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不予保证,而且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也不构成我们与您之间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9.1.2 我们在接受您的订票之前,将告知您当时有效的预订航班时刻,并在您的客票上列明。在客票售出后,我们可能会更改航班时刻。如果您给我们提供了您的联系方式,我们将尽力通知您航班时刻的变更。在您购票之后,如果我们对航班时刻做出重大变更而您不能接受,并且我们无法为您安排您可以接受的替代航班,您有权按照10.2的规定退票。

9.2 航班取消、变更行程及延误等

9.2.1 我们将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来避免您以及您的行李延误。如我们已经采取了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该措施的,我们不承担责任。

9.2.2 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如果我们取消航班,未能合理地按照航班时刻飞行,未能在您的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降停,或者造成您错过已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我们将采取下列措施供您选择:

9.2.2.1为您安排我们最早有可利用座位的定期航班而不额外收费,或在必要时延长您的客票有效期;

9.2.2.2在合理期限内,通过改变您的行程,安排我们的航班或其它承运人的航班,或者我们双方认可的其它运输方式和等级,将您运送到客票上载明的目的地点而不额外收费。如果改变后的航程的票价和费用低于您已付的票价和费用,我们将退还差额;

9.2.2.3 按照本条件10.2的规定办理退票。

9.2.3 如果发生9.2.2所规定的任何情形,9.2.2.1至9.2.2.3所列的补救措施,是供您选择的全部措施。除公约另有规定外,我们对您不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

9.2.4 如果我们未能向您提供您事先已定妥的座位,我们将依照可适用的法律和我们的规定对您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