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2007年12月1日生效)
第一条 定义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第三条 客票 | 第四条 票价与税费 | 第五条 定座 | 第六条 乘机登记与登机 | 第七条 拒绝与限制载运 | 第八条 行李 | 第九条 班期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 第十条 退票 | 第十一条 航空器上的行为 | 第十二条 附加服务安排 | 第十三条 行政手续 | 第十四条 连续承运人 | 第十五条 损害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 异议的提出时限 | 第十七条 其它规定 | 第十八条 生效与修改

第三条 客票

3.1一般规定

3.1.1我们只向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提供运输,而且可以要求您出示相应有效的身份证件。

3.1.2客票不得转让。

3.1.3某些以折扣价销售的客票,可以退还部分票款或不得退票。您应选择最适合您需要的票价。

3.1.4如果您持有未曾使用的上述3.1.3款规定情形的客票,因不可抗力造成您无法旅行,您应尽早通知我们并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我们在扣除合理的费用后,对于不得退款的金额,将给您提供一个凭证,用于您以后旅行时搭乘我们的航班。

3.1.5客票始终是出票承运人的财产。

3.1.6除电子客票外,您应当出示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所有其它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否则无权乘机。如果出示的客票是残损的或者不是由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变更的,您亦无权乘机。对于电子客票,您应有一个以您的姓名签发的有效电子客票,同时您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否则无权乘机。

3.1.7(a)如果您的客票全部遗失、部分遗失或者残损,或者您出示的客票未包括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根据您的申请,经我们查证后,我们可为您补开新客票以替代遗失或残损的客票。但是,您须提供您所搭乘航班的有效客票确已填开的证据,并且与我们签订协议,保证偿还我们因给您补开新票而蒙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该费用和损失不超过原客票价格。这对于因客票冒用而给我们或者其它承运人带来的风险而言是必要和合理的。但是,如果损失是由于我们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我们不会要求您偿还。填开客票的承运人可以为提供此类服务而收取合理的费用。但是,客票的遗失或者残损是因出票承运人或者其销售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3.1.7(b)如果您不能提供所乘航班已填开有效客票的证据,或者您不签订上述协议,出票承运人可以要求您为补开的客票支付全额票款。经原出票承运人证实,遗失或者残损的客票在填开之日起或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未被使用的,可办理退款。

3.1.8客票是有价票证,您应当采取妥善措施保管,谨防丢失或被盗。

3.2客票的有效期

3.2.1除客票上、本条件或者适用的运价(运价可以限定客票的有效期,此种限定将在客票上载明)另有规定外,客票的有效期为:

3.2.1(a)客票自填开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开始旅行,自首次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3.2.1(b)客票全部未使用的,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3.2.2如果您定座时,由于我们不能提供任何座位,使您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将延长客票的有效期限。您也可按本条件第10条的规定退票。

3.2.3如果您在旅途中因患病而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继续旅行时,我们将延长您的客票有效期直到您适宜旅行之日,或者延长至该日之后我们能够在您中断旅行的地点按照您所付票价的等级提供座位的最早航班。患病应当提供医生的诊断证明。当客票上有数个乘机联,或者电子客票的电子联上包括一个或者数个中途分程地点时,该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医生诊断证明上的您适宜旅行之日起三个月。遇此种情况,我们将同样延长陪同您的近亲属人员的客票有效期。

3.2.4如果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该旅客陪同人员的客票,可以通过取消最短停留期限,或者延长有效期的方式予以更改。如果在旅途中旅客的近亲属死亡,该旅客及其近亲属陪同人员的客票有效期也可予以更改。但是,此种更改,应当在收到死亡证明后办理,且客票有效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死亡证明上列明的死亡之日起45日。

3.3票联的顺序和使用

3.3.1您购买的客票,仅适用于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至目的地点的运输。您所支付的票价,是以我们的运价规则和客票上所列明的运输为依据的。票价是我们与您之间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客票上所有的票联必须按照客票填开时规定的顺序使用,否则,该客票不但不能被接受,而且将会失效。

3.3.2如果您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应当事先与我们联系。运输一经改变,票价将重新计算。您可自行选择接受新票价还是维持您客票上原来的运输。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您需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您应当尽早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力将您运送至下一个中途分程地点或者最终目的地点,而不需重新计算票价。

3.3.3如果您未经我们同意而改变运输,我们将按照您实际的旅行确定票价。您应当支付原票价与运输变更后适用票价之间的差额,且您客票未使用的票联将作废。

3.3.4某些运输内容的变更不会导致票价的变化,然而某些运输内容的变更将导致票价的提高,如出发地点的变更或旅行方向的变更。很多票价仅对客票上载明的特定日期的航班有效,并且不得变更,或者是在支付相应的费用后方可变更。

3.3.5您客票上的每一张乘机联应当列明舱位等级、乘机日期,且在定妥座位后方可用于运输。如果您出具的客票是不定期的,您可根据我们的运价规则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况定座。

3.3.6如果您不搭乘您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且未预先通知我们,我们可以取消您客票上列明的续程或回程航班定座。但是,如果您预先通知我们,我们将不会取消您相应后续航班的定座。

3.4承运人的名称与地址

在客票上,我们的名称将被缩写为我们的航空公司代码或其它缩语形式。与客票"承运人"栏内我们名称的第一个缩语词相对应的出发地机场应当视为我们的地址。使用电子客票时,该地址标注于旅客行程单/收据我们的第一航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