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2007年12月1日生效)
第一条 定义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第三条 客票 | 第四条 票价与税费 | 第五条 定座 | 第六条 乘机登记与登机 | 第七条 拒绝与限制载运 | 第八条 行李 | 第九条 班期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 第十条 退票 | 第十一条 航空器上的行为 | 第十二条 附加服务安排 | 第十三条 行政手续 | 第十四条 连续承运人 | 第十五条 损害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 异议的提出时限 | 第十七条 其它规定 | 第十八条 生效与修改

第十五条 损害赔偿责任

15.1 我们对您的运输责任受本运输条件约束,与您航程有关的其它承运人对您的运输责任受其各自的运输条件约束。

15.2 我们仅对在客票承运人一栏中填有我们的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班或航段在运输过程中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我们为其它承运人的运输出具客票或者办理托运行李,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为上述行为。但是,对于托运行李,您可以向客票或行李票上列明的第一或者最后承运人索赔。

15.3 对于因我们遵守适用的法律、政府规则和规定或由于您不遵守上述法律、政府规则和规定而给您造成的损害,我们不承担责任。

15.4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按照公约的规定,我们对您可补偿的损害仅限于经证实的损失和费用。

15.5 如果损害是由于您的过失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我们对损失承担的责任。

15.6 我们的运输合同,包括本条件以及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同样适用于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和受雇人。在任何情况下,从我们及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和受雇人获取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我们的责任限额。 15.7 除非有明确规定,本条件不应使我们放弃适用根据公约或适用法律的任何免除或限制我们责任的规定。

15.8 我们对因您的身体状况引起或者加重的任何疾病、受伤或致残,包括死亡,不承担责任。

15.9 我们对因您的行李或内装物品导致的任何损害不承担责任。您的行李或内装物品对他人、他人的财产包括其它行李或其内装物品和我们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您应当承担责任。

15.10 我们对于根据本条件8.3所规定的不允许放在托运行李中的物品,无论其损害如何,均不承担责任。

15.11 属于公约界定的国际运输,应当适用公约的责任规则。不属于公约界定的国际运输,对由于运输造成的旅客和行李的任何损害,我们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