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2007年12月1日生效)
第一条 定义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第三条 客票 | 第四条 票价与税费 | 第五条 定座 | 第六条 乘机登记与登机 | 第七条 拒绝与限制载运 | 第八条 行李 | 第九条 班期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 第十条 退票 | 第十一条 航空器上的行为 | 第十二条 附加服务安排 | 第十三条 行政手续 | 第十四条 连续承运人 | 第十五条 损害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 异议的提出时限 | 第十七条 其它规定 | 第十八条 生效与修改

第五条 定座

5.1 定座要求

5.1.1 我们或者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将记录您的航班定座情况。如您有要求,我们将给您出具书面的定座记录。

5.1.2 某些票价含有限制或拒绝您更改或取消定座的条款。有关票价的具体条款请参照相关运价规则。

5.2 购票时限

您应当在我们或者我们的授权代理人规定的购票时限前支付票款。否则,我们将取消您的定座。

5.3 个人资料

您认可提供给我们的与您旅行有关的个人资料用于:定座、购票、获得辅助服务、扩展和提供服务,为办理移民和入境手续提供便利以及提供给政府部门。为此,您同意我们保留和使用您的个人资料,并可将该资料传送给我们的有关部门、授权代理人、政府部门、其它相关承运人或者上述服务的提供者。

5.4 不保证提供您申请或指定的机上座位

我们将尽力满足您预先申请机上座位的要求。但是,我们不能保证提供任何指定的座位。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的需要,我们始终保留分配或者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即使是在登机之后。

5.5 座位再确认

5.5.1 对于已定妥的国航续程或回程航班座位,我们不要求进行再确认。但是,如果其它承运人要求旅客对续程或回程的座位进行再确认,而您未能确认,该承运人将有权取消您的续程或者回程航班定座。

5.5.2您应当自行了解与您旅行有关的任意一个承运人的座位再确认要求。如需再确认,您应当向客票上载明其代码的承运人办理座位再确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