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2007年12月1日生效)
第一条 定义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第三条 客票 | 第四条 票价与税费 | 第五条 定座 | 第六条 乘机登记与登机 | 第七条 拒绝与限制载运 | 第八条 行李 | 第九条 班期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 第十条 退票 | 第十一条 航空器上的行为 | 第十二条 附加服务安排 | 第十三条 行政手续 | 第十四条 连续承运人 | 第十五条 损害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 异议的提出时限 | 第十七条 其它规定 | 第十八条 生效与修改

第十二条 附加服务安排

12.1 如果我们为您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航空运输之外的服务,或者我们为您出具地面运输、旅馆预订或者车辆租赁等由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的)运输或者服务的票证或者收款凭证,在安排上述附加服务时,我们仅作为您的代理,而对于您能否得到此类服务及其服务质量不承担责任。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该服务。

12.2 如果我们也向您提供地面运输,本条件不适用于该地面运输。